租房宝典
税务专家详解出租房纳税办法
2009-06-23 

  什么样的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纳税?各种出租房屋的计税标准是什么?在南岗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实行后,就读者关注的热点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哈尔滨市南岗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马逵。

  出租房均需纳税

  马逵介绍,根据属地征收的原则,所有在南岗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个人房屋出租户和无工商营业执照,未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星个体工商户发生纳税义务应缴纳的个税,都属于此次委托代征的范围。  

  个人房屋出租代征范围包括:(一)个人非住宅用房出租,包括商业用房、产权商铺、写字楼和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二)个人住宅用房出租。

  综合征收率调整

  据介绍,个人出租房屋委托代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依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此次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  

  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以下的为5%;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住宅用房出租的为7%;非住宅用房出租的为12%。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赁合同、协议租金低于租金最低标准的,按租金最低标准确定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租金设最低标准

  对于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将核定其征收计税的价格,按“南岗区个人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收入最低标准”(以下简称“最低标准”)征收。在2009年度的“最低标准”中,将南岗区个人出租房按坐落地分为六个等级,并按用途分为居住用房、营业用房等。不同区域、不同繁华程度地段的“最低标准”,根据地价变动情况每年做出调整。

  个人出租房屋纳税咨询电话:82650547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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