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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行政审批中心房管窗口了解到,《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它将给购房者或房屋所有人带来一连串的好处,其中的“预告登记”可防止一房二卖。
《办法》建立了房屋登记簿制度,同时确立登记簿的核心地位,即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相对淡化了权属证书的作用,房屋登记簿是房屋产权真正“身份证”。根据《办法》,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增加了登记范围、种类,提高了房屋登记要求,从物权法定角度就是为了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物权,更好地保护房产所有人的权利。”市行政审批中心房管窗口工作人员介绍,房屋登记办法中新增的条例还包括了“预告登记、最高额抵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等内容。根据《办法》,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约定预告登记,在此前提下,开发商如不申请预告登记,购房者可单方面申请,一旦约定生效,未经购房者同意,开发商无权再将住房出售。
《办法》对于房主是未成年人情况的房屋登记也进行了详细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新的房产证内还具体标明了“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只标注“建筑面积”,避免市民因为面积标注不明而引起相关的纠纷。不仅如此,房屋登记簿更加细化了房屋产权信息等相关具体情况。
附件:七种房屋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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